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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资格
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用软件开发商(中小企公司),皆可申请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赞助, 「珠三角移动应用合作平台」提供的资助服务。
- 按照商业登记条例(第310章) 注册及于香港有实质业务*的企业;及
-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中小企业定义,即从事非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**及
- 签订「顾问服务合约」并缴交港币五千元,作为加入及使用珠三角移动应用合作平台的保证金。当相关之应用软件在内地成功推出后,保证金将会退还予申请者。
- 非牟利机构并不具备申请「珠三角移动应用合作平台」的资格。
「珠三角移动应用合作平台」保留批核申请的最终决定权。 |